中國通信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通信企業協會(簡稱中國通信企協),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縮寫(CACE)。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以通信運營企業為主體,信息服務、通信設備制造、通信建設等通信產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組成,經信息產業部批準、民政部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中國通信業的行業性協會,是以“自立、自治、自養”為自身建設方針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本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規、職業道德為職業紀律;以服務、維權、自律和協調為基本職能,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為政府主管部門、通信企業和消費者服務,促進通信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監督管理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協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西長安街十三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調查研究,總結和探索通信行業經營、管理、改革、服務和發展的新經驗、新思路、新途徑,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
(二)協調通信行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通信業健康發展。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企業認可,組織制定專業規范和專業標準。
(四)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組織對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和企業資質的認證以及年檢工作。
(五)經相關政府部門批準,組織評優、表彰活動,交流、宣傳、推介企業管理經驗和優秀服務品牌,塑造行業企業形象。
(六)對企業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聽取企業意見,了解企業實際困難,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七)組織開展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工作。
(八)為企業提供通信質量、先進技術型企業評估等咨詢服務。
(九)組織開展國外、境外業務活動,推動會員企業走向國際市場,維護通信行業企業合法權益。
(十)依法維護通信產品(服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通信服務質量測評活動,收集消費者對通信服務質量的反映與評價信息,受理消費者投訴,向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轉達消費者的呼聲。
(十一)組織舉辦業內高層論壇、展覽會、展示會、協助組織聽證會,為政府、企業和消費者搭建溝通交流平臺。
(十二)組織編輯出版有關通信行業企業管理資料和書籍、辦好協會刊物和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有關政策、經濟、技術、業務、產品、市場等信息和通信行業改革發展動態信息,努力把協會辦成會員單位和企業之家。
(十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好為會員服務的經濟實體(機構)。
(十四)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行業(企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與支持,總結、交流其工作經驗,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其建議和要求。
(十五)承擔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企業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通信行業企、事業單位(組織),自愿申請經批準后,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二)具備本章程規定條件的個人,自愿申請經批準后,可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加入本協會應具備的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履行本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二)申請加入本協會單位會員必須具備法人資格;
(三)申請加入本協會個人會員須是本協會單位會員的各級領導,通信行業企、事業單位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申請單位會員,須提交入會申請書、營業執照、相關資質證書和材料;
(二)申請個人會員應提交職務、職稱、學術成果證書和單位推薦意見。
(三)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核、會長同意,報本協會理事會批準或確認;
(四)由本協會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權;
(四)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活動的參加權;
(五)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協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三)接受本協會的指導與協調;
(四)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建議;
(六)按規定交納匯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直至除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協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書: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嚴重違反本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的;兩年不交納會費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推選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本協會理事;
(三)選舉、罷免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審議本協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七)推舉名譽會長;
(八)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信息產業部同意,報民政部批準,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協會《章程》修改報告;
(四)決定會員入會、退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審核,會長批準,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及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及實體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推薦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人選;
(十)決定由會長提名的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增補的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遲召開。遇有特殊情況,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的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一)、(二)、(四)、(五)、(六)、(七)、(八)、(十)項職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遇有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是協會的負責人。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實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通信行業內有較高威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信息產業部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方可延任。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產生程序及任期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信息產業部提名,理事會推薦,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報批。
第二十三條 會長的職責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工作,簽署本協會重要文件;
(四)領導制定協會長遠規劃。
本會設立執行(駐會)副會長,其職責是:在會長領導下,組織本協會舉辦的重大活動,協助會長完成所分擔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組織處理秘書處文秘、人事、財務等事務性工作;
(五)協調本協會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抓好秘書處和分支機構建設,不斷提高其辦事能力和工作效率;
(七)向會長、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為專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本協會設立的分支機構及經濟實體(機構),是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協會屬上下級關系。各分支機構及經濟實體(機構)在本協會領導下依法自主開展活動,對協會負責。分支機構對外開展活動應冠以中國通信企業協會名稱;分支機構應接受協會對其進行財務狀況的監督,每年由協會對分支機構進行審計,分支機構的重大事項要向協會報告。
協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分支機構負責人會議。
第二十六條 協會與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行業(企業)協會屬業務指導與合作關系,應密切聯系,加強信息溝通與業務合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協會每年召開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行業(企業)協會會長、秘書長會議,交流工作經驗,聽取對本協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經費、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助;
(三)在政府有關部門核準的收費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根據本協會業務范圍和國家有關規定興辦的經濟實體合法經營的收益;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協會業務活動支出;
(二)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支出;
(三)本協會辦公設施和日常辦公費用支出;
(四)在本協會章程規定業務范圍內發展事業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除上述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支出外,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國家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接受民政部或信息產業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為共有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報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采用通訊方式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后,經信息產業部審查同意,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由于主、客觀原因需要終止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提出終止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信息產業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信息產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信息產業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于2007年 5 月 15 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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